(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法的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
(3)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法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第四节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一、枪支制造与流通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法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二)非法买卖枪支的活动屡禁不止
(三)边境地区走私枪支的犯罪活动严重
二、枪支制造管理
(一)国家对枪支的制造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二)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三)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
(四)国家对制造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五)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
(六)公安机关对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七)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八)禁止制造仿真枪。
三、民用枪支配售管理
(一)国家对枪支的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二)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三)国家对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四)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
(五)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
(六)公安机关对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配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节 枪支的日常管理
一、枪支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拥有大量枪支,隐患严重
(二)枪支管理力度不够,漏洞增多
二、枪支的日常管理
(一)实行《持枪证》制度
(二)实行枪支查验制度
(三)枪支的安全保管
(四)枪支的安全使用
(五)枪支特别管制措施
(六)枪支的销毁
(七)枪支的收缴
(八)枪支的运输
(九)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六节 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严密了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范围
二、加重了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增加了对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处罚手段
第七节 射击场管理
一、射击场管理的目的和范围
(一)射击场管理的目的
一是,为了适应群众性射击活动的需要;第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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