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资料 —> 自考类
 
湖北:2008年自考危险物品管理考试大纲(八)
(发布时间:2008-4-14 10:31:00 来自:模考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四)《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六)《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七)《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九)《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

  (十)《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枪管理办法》;

  (十一)《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

  (十二)《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

  (十三)《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

  (十四)《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

  (十五)《公安部关于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十六)《公安部关于现有制造民用枪支企业重新审核申请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五、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作规定实行管理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属于公安机关管理。

  第三节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

  (一)公务用枪配备的原则

  公务用枪配备的原则是,在法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使用枪支的方可配备。

  (二)配备公务用枪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一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二是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保卫部门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2、公务条件:必须是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3、持有条件:必须持有公安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三)公务用枪配备的审核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核。

  二、民用枪支的配置

  (一)可以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人员

  1、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单位

  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可以配置猎枪的单位和人员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3)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3、可以配置气步枪的单位和人员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

  (二)民用枪支配置的审批

  1、射击运动枪支配置的审批

  (1)专门从事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

  (2)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猎枪、麻醉注射枪配置的审批

  (1)狩猎场配置猎枪,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法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下一页]

 

收藏此页】【字体: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