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体放射性物品;
2、粉末状放射性物品;
3、液体放射性物品;
4、晶状体放射性物品;
5、气体放射性物品。
(六)易燃化学物品
我国公安机关列入安全管理的易燃化学物品有以下六类: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易燃液体;
3、易燃固体;
4、自燃物品;
5、遇湿易燃物品;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二、危险物品管理机构
(一)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
(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三)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有关危险物品方面的技术与安全工作。
三、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职责
(一)办理登记注册、审批发证手续
(二)监督、检查
(三)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危险物品
(四)审查、考核和培训工作人员
(五)查处事故
(六)进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四、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枪支弹药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4、《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二)管制刀具管理
5、《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7、《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
(四)剧毒物品管理
8、《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9、《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五)放射性物品管理
1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2、《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六)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七)处罚
16、《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其他
1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三节 危险物品管理的任务和原则
一、危险物品管理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预防恶性暴力案件的发生
(三)预防和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四)配合侦查工作,为侦破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性案件提供线索和资料
二、危险物品管理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