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血液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取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试题如下: 血站对献血者采集血液,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 只对献血者收取一定比例的健康检查
B 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在采集血液前应向献血者说明情况
C 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D 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不超过800毫升
E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3个月
第二节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书>>,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之前3天之内的.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之前几天的:
A 1天之内的
B 2天之内的
C 3天之内的
D 4天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