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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八)
(发布时间:2008-1-12 9:48:00 来自:模考网)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办理要求

  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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