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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三)
(发布时间:2008-1-12 9:48:00 来自:模考网)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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