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当局的监控失效。英格兰央行允许巴林银行与集团内的巴林证券在会计财务申报上使用“单一综合”模式,即两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可视为同一机构下不同部门之间的往来,在计算银行资本充足比率时合并计算。这样的监管模式无法有效地执行监督职能。另外,英格兰银行法规定,任何银行在没有通知英格兰央行之前,对单一借款人的预支金额不允许超过该银行资本的20%。巴林银行就是在没有通知英格兰央行的情况下,对BFS预支了其银行总资本2倍的资金。
中航油在国内主要归证监会直接监管,归国资委间接监管。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中航油75%国有股份的真正股东,其对中航油的监管是通过所属中央企业及中航油集团来实现,而中航油集团对中航油监管的缺失使得国资委的监管也名存实亡。另外,尽管中航油是中航油集团绝对控股的企业,但由于其是在新加坡注册并上市的,主要接受所在地监管和股东监控,国内现行法规还无法对中航油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中国证监会对该如何监管类似中航油的公司还无明确的办法。证监会是在事件暴露后才发现问题的。
(3)跨国监管难题。衍生品交易是在国际范围进行,而各国政府的监管条例大都局限于本国之内。巴林事件中,英格兰央行仅负责对巴林银行的监管,而BFS却受SIMEX、TSE、OSE和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TIFFE)的监督和管理,这四家交易所又分别受新加坡货币监理署和日本中央银行的监管。三个国家分别监管不同机构,其中的SIMEX和OSE又是日经指数的交易对手。显然,缺乏全球性的协调及信息沟通也是巴林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类似地,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在国内注册,而子公司中航油在新加坡注册,但我国的监管条例局限在国内,导致我国的监管规定无法有效约束中航油的行为。这样的跨国监管难题对于我国尚未发展成熟的政府监管更为棘手。与巴林倒闭案例一样,缺乏与新加坡当局的协调和信息沟通亦是未能及时抑制中航油情况恶化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