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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辅导(十)(二)
(发布时间:2007-7-4 20:48:00 来自:模考网)

  (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具体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①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②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③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2)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一般认为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就应当视为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视为母公司的子公司,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
  ①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二)不纳入合并范围:
  (1)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五、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内在关系。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D公司应披露母公司C公司,子公司E公司,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A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1.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易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的),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关联方之间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2.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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