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职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二)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合同成本有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 作为费用;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按照完工百分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
按照完工百分法确认和计算量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期间预计损失准备
五、费用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