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的有关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在资产评估中对有关资产损失的处理,应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企业资产原账面价值有差额的,应调整资产账面价值,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具体来说,对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科目;对于固定资产,当评估的累计折旧大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科目。当评估的累计折旧小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账面原价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的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 科目。当评估的累计折旧等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科目。如果企业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待计提折旧时再从资本公积转入累计折旧。如果企业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企业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金的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应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