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资料 —> 自考类
 
河北:2007年下半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电大)自考大纲(十一)
(发布时间:2007-7-18 14:56:00 来自:模考网)

  5、在环境执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七)环境行政奖励

  1、环境行政奖励的特征

  2、环境行政奖励的原则

  (八)现场检查

  第三节  环境司法

  (一)环境司法概述

  环境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环境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环境民事诉讼

  1、概念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民事权益或要求相对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诉讼。分类: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2、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果关系的推定、诉讼时效的延长

  (三)环境行政诉讼

  1、概述

  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对环境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因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当事人会向法院或有关机关寻求救济。解决环境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有受理申请的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与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一般适用自由选择的原则,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也适用复议前置的原则。

  2、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则

  3、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四)环境刑事诉讼

  1、环境刑事诉讼的概念

  环境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环境犯罪的活动程序。

  2、环境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环境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环境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被害人,以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附带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

  3、环境刑事诉讼的程序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  环境监督

  (一) 环境监督的概念

  环境监督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遵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以实施。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环境监督

  1、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督

  2、国家权力对国家司法机关的环境监督

  (三)环境行政监察

  1、概念

  环境行政监察是指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活动。

  3、环境监察的方式

  (四)公众环境监督

  公众环境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是否遵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监督,检举、揭发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收藏此页】【字体: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