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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7年下半年中国法制史(电大)自考大纲(八)
(发布时间:2007-7-18 14:56:00 来自:模考网)

  (一)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区分律、令;改科为格;提高式的地位;发展法律解释

  (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

  法典篇目逐渐适中;改《居律》为《名例》。

  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体制的发展

  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和地方三级制的确立。

  (二)任官制度的发展

  九品中正制的确立和主要内容。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主要的刑法原则

  确立“八议”的原则;确立“减轻妇女从做”的原则;确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确立“官当”原则。

  (二)发展刑罚制度

  (三)设立“重罪十条”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契约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契约制度的名称、种类。

  (二)婚姻家庭制度

  良贱不得通婚;士庶不得通婚;强制早婚。更加注重家庭伦理。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经济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 土地立法

  曹魏屯田令的确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两晋占田令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北魏均田令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二) 市场管理制度

  贱商法;市肆的设立、市令和市长的职责。

  (三) 货币制度

  (四) 赋税制度

  租调制的确立和主要内容;关税;市税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变化

  (一) 增设律博士

  (二) 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三) 改廷尉为大理寺

  (四) 确立地方三级审判体制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一) 皇帝亲自断狱

  (二) 确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三) 实行严酷的刑讯制度

  (四) 创设死刑奏报制度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的发展

  (一) 扩大御史台的职权

  (二) 废除司隶校尉

  考核知识点: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思想。

  2、《新律》、《泰始律》、《北齐律》等各个时期的重要立法和立法特点。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

  4、三国两晋南北朝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刑法原则。

  6、“重罪十条”的规定。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婚姻家庭制度。

  8、“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变化。

  10、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1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的发展。

  考核目的和要求: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三国两晋南北朝行政法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司法监察制度:“重罪十条”的规定。

  领会:《新律》、《泰始律》、《北齐律》等各个时期立法的特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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