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司法改革
任用法律人才;主张司法独立;进行公开审判;采用辩护制度;禁止刑讯体罚;反对株连抄没
第二节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北洋政府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保留中国传统的立法精神;参酌外国资本主义的立法
(二)立法活动
援用清末法律;制定宪法、法典草案和单行法规;编订判例和解释例
(三)立法特点
固有法与继受法相结合;大量制定特别法;立法和实践既联系又脱离
二、北洋政府的宪法性法律和宪法
(一)《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四)《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五)《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北洋政府的行政管理法
(一) 主要的行政管理法
(二) 行政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加强对戒严区域的控制;加强对军事人员的控制;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四、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
(一)主要的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刑法修正案;刑事法规。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恢复部分封建刑罚;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封建的尊卑关系;保护外国在中国的政治利益。
五、北洋政府的民商事立法
(一)主要的民事立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民律草案》;民事法规及关于民事的判例与解释例。
(二)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保护私有财产权;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外国在中国的经济利益。
(三)主要的商事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条例》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商人通例》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商业注册规则》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商业草案。
六、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确立司法制度的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
(二)司法机关
普通法院;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
(三)诉讼制度
县知事掌握审判权;广泛采用军事审判;军阀官僚操纵审判;保护外国任的司法特权。
第三节中华民国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新三民主义事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基本的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继承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某些法律;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章程。
(三)立法特点
以新三民主义和三大政策为立法原则;以国共合作的国民党指导和监督立法;适用国民党的政纲、决议案和政策
二、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组织法
(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