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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7年下半年中国法制史(电大)自考大纲(十八)
(发布时间:2007-7-18 14:56:00 来自:模考网)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司法改革

  任用法律人才;主张司法独立;进行公开审判;采用辩护制度;禁止刑讯体罚;反对株连抄没

  第二节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北洋政府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保留中国传统的立法精神;参酌外国资本主义的立法

  (二)立法活动

  援用清末法律;制定宪法、法典草案和单行法规;编订判例和解释例

  (三)立法特点

  固有法与继受法相结合;大量制定特别法;立法和实践既联系又脱离

  二、北洋政府的宪法性法律和宪法

  (一)《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四)《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五)《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三、北洋政府的行政管理法

  (一)  主要的行政管理法

  (二)  行政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加强对戒严区域的控制;加强对军事人员的控制;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四、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

  (一)主要的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刑法修正案;刑事法规。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恢复部分封建刑罚;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封建的尊卑关系;保护外国在中国的政治利益。

  五、北洋政府的民商事立法

  (一)主要的民事立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民律草案》;民事法规及关于民事的判例与解释例。

  (二)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保护私有财产权;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外国在中国的经济利益。

  (三)主要的商事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条例》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商人通例》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商业注册规则》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商业草案。

  六、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确立司法制度的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

  (二)司法机关

  普通法院;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

  (三)诉讼制度

  县知事掌握审判权;广泛采用军事审判;军阀官僚操纵审判;保护外国任的司法特权。

  第三节中华民国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新三民主义事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基本的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继承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某些法律;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章程。

  (三)立法特点

  以新三民主义和三大政策为立法原则;以国共合作的国民党指导和监督立法;适用国民党的政纲、决议案和政策

  二、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组织法

  (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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