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资料 —> 考试大纲 —> 自考类
 
河北:2007年下半年中国法制史(电大)自考大纲(十七)
(发布时间:2007-7-18 14:56:00 来自:模考网)

  考核目的和内容:

  识记:明朝、鸦片战争前后清朝、太平天国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明、清、太平天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和司法监察制度的变化;明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主要特点;鸦片战争前清朝会审制度的主要内容;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宗旨和主要活动;《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十九信条》的主要特点;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主要内容;《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的主要内容;太平天国基本纲领的主要内容;圣库制度;

  领会:明朝、鸦片战争前后清朝、太平天国的立法特点;明清婚姻家庭制度和沿革制度的沿革;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不同;《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比较;领事裁判权制度、会审公廨、观审制度的形成、含义和影响;太平天国基本纲领的评价;圣库制度体现的思想及其在当时的作用。

  第九章 中华民国和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中华民国各政府和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制度、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行政管理法、刑事立法、民商事立法等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各民国政府法制的性质和作用及其各部门法的形成和沿革;掌握六法体系及主要内容和立法特点;了解人民民主根据地革命历史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发展概况;认识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经验教训及其重要历史意义。

  课程内容:

  第一节中国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保护私有财产

  (二)立法活动

  各省军政府的立法的内容;参议院的立法;行政机关的立法。

  (三)立法特点

  行政机关的法令占有较大比重;体现革命、进步、民主的精神;具有一定的妥协性。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法律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制定和公布、主要内容、意义和缺陷。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主要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参议院法》

  《参议院法》的制定、主要特点。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法令

  (一)关于行政组织的法令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南京府官制》、《司法部分职细则》。

  (二)关于保护私产的法令

  《保护人民财产令》、《大总统令各都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

  (三)关于发展经济的法令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慎重农事文》、《商业注册章程》

  (四)关于保护人权的法令

  《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

  (五)关于发展文教的法令

  (六)关于革除陋习的法令

  (七)关于整顿军纪的法令

  (八)关于优待清皇室及保护外国利益的法令

  四、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下一页]

 

收藏此页】【字体: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