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鸦片战争后清朝(清末)的法律制度
一、鸦片战争后清朝(清末)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参酌各国法律”:“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二)修律机构
修订法律馆;考察政治馆;宪政编查馆
(三)立法特点
打破传统的立法模式;反映“礼法之争”。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日益扩大的立宪派活动;日益深化的帝国主义侵略。
(二)预备立宪的宗旨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官制改革的时间、目的、内容和评价。《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主要内容。《谘议局章程》的颁布、主要内容和谘议局的设立。《资政院院章》的颁布、主要内容和资政院的设立。《内阁官制》的主要内容和“皇族内阁”的设立。《十九信条》的主要特点。
三、清末的行政立法
(一)《各学堂管理通则》
《各学堂管理通则》的主要内容。
(二)《结社集会律》
《结社集会律》的主要内容。
(三)《违警律》
《违警律》的主要内容。
(四)户口管理法
户口管理法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四、清末的刑事立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的颁布、性质和主要内容。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性质和主要内容。
五、清末的民事立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内容
(二)《大清民律草案》
六、清末的商事立法
(一)《钦定大清商律》
《商人通例》的颁布和主要内容;《公司法》的颁布和主要内容。
(二)《破产律》
《破产律》的颁布和主要内容。
(三)《大清商律草案》
(四)商事法规
七、清末的司法制度
(一)确立司法制度的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特点;《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颁布和主要特点;《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的颁布;《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的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的颁布和和主要内容;《法院编织法》的主要内容;法院组织法规。
(二)司法机关的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整;审判机关的调整;检察机关的设置
(三)诉讼制度的改革
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实行四级三审制;采用新式的司法原则和制度。
(五)司法主权的破坏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含义和影响。会审公廨的设立、含义和影响。观审制度的形成、含义和影响。
第四节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一、太平天国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农民的平等平均思想;基督教教义;封建主义思想。
(二)立法活动
定都前的主要立法;定都后的主要立法;内讧后的主要立法。
(三)立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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