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管理立法
榷盐;榷茶。
(四)外贸制度
指定通商口岸;实行朝贡贸易;禁止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五)货币制度
纸币;铜钱;白银
(六)赋役制度
黄册和鱼鳞册;赋税的内容;徭役的内容;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
六、明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地方司法机关的发展。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严禁诬告;严禁越级诉讼;实行酷刑审讯;发展会审制度;特务机关干预司法。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督察院的设立;六科给事中的设立。
第二节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鸦片战争前清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宽严之用,因乎其时”。
(二)立法活动
大清律制定的过程;条例的编修;会典的编纂;民族法规的制定。
(三)立法特点
审慎周密;突出君权;维护族权;维护满人特权。
二、鸦片战争前清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的沿革
增设了军机处、理藩院等中央机构。
(二)官吏的选拔和考核制度
官吏的选拔的种类;考核制度的具体标准。
三、鸦片战争前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原则的发展
鼓励亲属之间首告重大犯罪;贯彻“教孝”“劝忠”的总精神;将比附规范化。
(二)刑罚制度的发展
将斩、绞进一步区分为立决与监候;对流刑和充军的适用更加明确;规定迁徙、发遣等刑罚;规定换刑制度。
(三)严惩重大犯罪
扩大谋反、大逆、谋叛等罪的范围;严惩宦官干政及大臣结党;严惩“妖书”、“妖言”罪。
四、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实行圈地,维护旗人的土地特权;承认民地占有的即成事实;保护公私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
(二)契约关系
典卖契约的主要规定;借贷契约的主要规定;租佃契约的主要规定。
(三)规定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婚姻制度的特点;家庭制度的特点;继承制度的特点。
五、鸦片战争前清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制度
奖励垦荒的法律措施;屯田。
(二)手工业管理制度
取消匠籍制度;调控民营手工业。
(三)商业管理制度
“恤商”法令的主要内容;榷禁制度的内容。
(四)外贸制度
限制外贸;设立帮管外贸的“十三行”
(五)货币金融制度
(六)赋役制度
《赋役全书》的制定;地丁银制度的创立和内容;工商税的种类。
六、鸦片战争前清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承审满人和少数民族诉讼的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秋审的确立和主要内容;朝审的主要内容;热审的主要内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