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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7年下半年中国法制史(电大)自考大纲(十四)
(发布时间:2007-7-18 14:56:00 来自:模考网)

  (三)商业管理立法

  榷盐;榷茶。

  (四)外贸制度

  指定通商口岸;实行朝贡贸易;禁止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五)货币制度

  纸币;铜钱;白银

  (六)赋役制度

  黄册和鱼鳞册;赋税的内容;徭役的内容;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

  六、明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地方司法机关的发展。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严禁诬告;严禁越级诉讼;实行酷刑审讯;发展会审制度;特务机关干预司法。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督察院的设立;六科给事中的设立。

  第二节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鸦片战争前清朝的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宽严之用,因乎其时”。

  (二)立法活动

  大清律制定的过程;条例的编修;会典的编纂;民族法规的制定。

  (三)立法特点

  审慎周密;突出君权;维护族权;维护满人特权。

  二、鸦片战争前清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的沿革

  增设了军机处、理藩院等中央机构。

  (二)官吏的选拔和考核制度

  官吏的选拔的种类;考核制度的具体标准。

  三、鸦片战争前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原则的发展

  鼓励亲属之间首告重大犯罪;贯彻“教孝”“劝忠”的总精神;将比附规范化。

  (二)刑罚制度的发展

  将斩、绞进一步区分为立决与监候;对流刑和充军的适用更加明确;规定迁徙、发遣等刑罚;规定换刑制度。

  (三)严惩重大犯罪

  扩大谋反、大逆、谋叛等罪的范围;严惩宦官干政及大臣结党;严惩“妖书”、“妖言”罪。

  四、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实行圈地,维护旗人的土地特权;承认民地占有的即成事实;保护公私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

  (二)契约关系

  典卖契约的主要规定;借贷契约的主要规定;租佃契约的主要规定。

  (三)规定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婚姻制度的特点;家庭制度的特点;继承制度的特点。

  五、鸦片战争前清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制度

  奖励垦荒的法律措施;屯田。

  (二)手工业管理制度

  取消匠籍制度;调控民营手工业。

  (三)商业管理制度

  “恤商”法令的主要内容;榷禁制度的内容。

  (四)外贸制度

  限制外贸;设立帮管外贸的“十三行”

  (五)货币金融制度

  (六)赋役制度

  《赋役全书》的制定;地丁银制度的创立和内容;工商税的种类。

  六、鸦片战争前清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承审满人和少数民族诉讼的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秋审的确立和主要内容;朝审的主要内容;热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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