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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7年下半年中国法制史(电大)自考大纲(十二)
(发布时间:2007-7-18 14:56:00 来自:模考网)

  (四)立法特点

  立法的多元化色彩;内容庞杂;结构松散。

  二、元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中央行政体制: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大宗政府、宣政院等;地方行政体制:行中书省、路、府、州、县。

  (二)官吏的选拔和管理制度

  科举取士制度的级别、考试内容和元朝科举考试的主要表现。官吏考课制度。

  三、元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原则

  定罪量刑体现民族差别;维护贵族、官吏、僧侣、地主的特权;缩小株连范围;减轻对妨害礼教、风化犯罪的处刑。

  (二)刑罚制度的特点

  变通新五刑;采用旧酷刑。

  (三)规定新罪名

  采生;伪造宝钞;买休卖休;奸非。

  四、元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保护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二)契约

  买卖契约和典当契约订立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借贷契约的法律规定。

  (三)规定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一)婚姻制度的特点

  允许各民族遵行其固有的婚姻习俗成婚。

  (二)继承制度的特点

  规定男子对遗产继承实行平分制,女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遗产。

  五、元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制度

  农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管理制度

  屯田制;经理之制。

  (三)手工业管理制度

  (四)商业管理制度

  榷禁制度的主要内容。外贸立法的主要规定。

  (五)货币制度

  发行钞币的历史,元朝大量发行纸币的原因。白银、铜钱和其他货币的运用。

  (六)赋役制度

  赋税制度的内容;徭役的种类。

  六、元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政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地方司法机关:省、路、府、州、县。

  (二)诉讼制度

  禁止卑幼告发尊长;允许代诉;禁止越诉;实行回避;限制拷囚;规定恤囚。

  (三)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地方监察机关: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考核知识点:

  1、宋元时期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和立法特点。

  2、《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其不同的具体表现。

  3、“二府三司”制的主要内容。

  4、宋神宗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5、宋朝地方的路、州、县三级制。

  6、宋朝科举制度的完善。

  7、宋朝差遣制的确立。

  8、宋朝的考课制度的完备。

  9、宋朝的致仕制度的发展。

  10、“重法地”和“盗贼重法”的内容。

  11、宋朝刑罚制度和罪名的变化。

  12、宋朝主要的契约关系。

  13、宋朝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4、宋朝的经济法律制度。

  15、宋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16、辽金的主要立法和法律的主要特点。

  17、元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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