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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评《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四十二)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2)拆迁安置工作及补偿费用。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上述方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付给提前搬家奖励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出让金、土地转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用地单位向国家支付的土地所有权收益,出让金标准一般参考城市基准地价并结合其他因素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使用权,要向土地受让者征收契税;转让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转让者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者每年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4)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没用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级和征收标准缴纳。

  5.建设用地的转让和丧失

  (1)建设用地的转让。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服从不同的转让条件。建设用地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建设用地的丧失。建设用地的丧失有两种情况:土地的灭失和建设用地被政府收回。由于地震、山崩、泥石流、火灾等自然原因造成土地灭失的情况,建设用地自然丧失。建设用地的丧失主要是被政府收回。政府收回的方式包括正常收回和闲置土地的收回。

  6.城市规划对房屋建筑及建设用地的限制

  《中华入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对房屋建筑及建设用地的限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立项的要求;(2)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要求;(3)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要求;(4)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开工的要求;(5)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竣工的要求;(6)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要求;(7)城市规划的其他要求;等等。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规定;(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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