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考核,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基本理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法的渊源的种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种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法律关系的构成;
(5)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
(6)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方式;
(7)债权的要素和种类;
(8)诉讼时效的种类;
(9)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
(10)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1)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
(13)行政复议的范围;
(1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以下内容
(I)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5)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6)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处罚的决定和追溯时效;
(9)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10)行政复议的程序;
(1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了解以下内容
(1)法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3)行政许可的特征;
(4)行政处罚的特征;
(5)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6)法律责任的特征;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原则。
(三)要点内容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以下4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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