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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考核,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基本理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法的渊源的种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种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法律关系的构成;

  (5)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

  (6)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方式;

  (7)债权的要素和种类;

  (8)诉讼时效的种类;

  (9)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

  (10)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1)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

  (13)行政复议的范围;

  (1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以下内容

  (I)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5)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6)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处罚的决定和追溯时效;

  (9)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10)行政复议的程序;

  (1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了解以下内容

  (1)法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3)行政许可的特征;

  (4)行政处罚的特征;

  (5)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6)法律责任的特征;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原则。

  (三)要点内容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以下4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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