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资料 —> 考试大纲 —> 财经类 —> 注册资产评估师
 
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四十二)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30)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31)外汇的种类;

  (32)外汇管理的种类;

  (33)我国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的对象;

  (34)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规则;

  (35)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的管理;

  (36)扰乱外汇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

  (三)要点内容

  1.《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I)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围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汇票的种类

  汇票足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3.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的效力表现在: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付款人负有代出票人付款的义务,收款人则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汇票|二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4.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效力,包括:(1)票据权利的移转,即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转移给被背书人;(2)票据责任的担保,即背书人因背书而对其后手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票据权利证明,指票据权利的有效移转,可以用背书连续的形式予以证明。所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5.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口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扩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6.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7,汇票的付款

  票据付款是指票据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付款包括提示和付款两个阶段。

  8.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当}[票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被追索人向追索权人清偿后,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页]

 

收藏此页】【字体: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