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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四十)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英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当行使权利,解决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实质上归委托人所有的所谓双重所有权冲突,立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即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终止时,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

  (4)信托财产困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5)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销。

  3.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金融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商业银行、票据、保险和外汇管理等方面金融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基本金融法律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金融法律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涉及的金融活动及其管理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一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2)储蓄业务的禁止规则;

  (3)掌握储蓄原则;

  (4)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对借款人的贷款限制;

  (6)对贷款人的贷款限制;

  (7)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8)票据行为的特征;

  (9)票据权利的种类;

  (10)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转让;

  (11)票据抗辩的种类;

  (12)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13)汇票的出票规则;

  (14)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

  (15)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6)保险利益;

  (17)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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