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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三十九)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8.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十三、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信托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信托的设立、信托法律关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方面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信托法律知识解决信托设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交易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信托设立的条件;

  (2)无效信托的情形;

  (3)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

  (4)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规则;

  (5)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表现;

  (6)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

  (8)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的条件;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熟悉以下内容

  (1)信托财产的范围;

  (2)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条件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3)信托终止的情形;

  (4)设立公益信托的情形;

  (5)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6)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7)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9)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0)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1)基金募集的基本要求;

  (1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基本要求;

  (13)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1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和决议规则。

  3.了解以下内容

  (1)信托的种类;

  (2)我国信托法的情况;

  (3)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4)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5)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6)基金管理人资格取消的情形;

  (7)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8)基金托管资格取消的情形;

  (9)基金设立的申请;

  (10)基金合同的内容;

  (11)基金设立的审查;

  (12)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

  (13)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要点内容

  1.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依法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财产:(1)货币资金;(2)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存单等;(3)动产,包括车辆、设备等;(4)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5)债权,包括因合同、票据等行为产生的债权及其担保债权,受托人依法不得专事讨债业务,但可以经营债权,如债权转让、抵销、折股等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没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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