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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三十七)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15.税款征收的代位权、撤销权和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款征收的代位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

  税款征收的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税款的退还是指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返还给纳税人。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的追征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丽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十二、证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证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证券法律知识解决证券发行和交易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蔓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首次发行股票和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3)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4)股票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条件;

  (5)债券交易暂行和终止的条件;

  (6)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公告时间;

  (7)上市公司提交临时报告的条件;

  (8)限制和禁止证券交易的一一般规定;

  (9)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0)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ll)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2.熟悉以下内容

  (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股票发行的程序;

  (3)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4)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5)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6)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的具体表现;

  (7)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8)证券公司的分类和业务范围;

  (9)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1)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2)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13)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的种类;

  (2)我国证券立法的情况;

  (3)股票的种类;

  (4)股票发行的种类;

  (5)债券的种类;

  (6)债券发行的程序;

  (7)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

  (8)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9)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和机构设置;

  (10)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规则;

  (11)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机构设置;

  (12)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职能;

  (1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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