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资产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进行对应调整。
6.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2)合并与分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3)变更与终止。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估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l3起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1)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或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3)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有权依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4)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的义务:(1)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密。(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4)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协议巾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丁作。
8.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
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凡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在3个月内到当地省级评估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9.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上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述原则办理。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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