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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三十一)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1)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②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③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④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⑤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T作;⑥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②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③披露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④提出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并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查。

  ⑤确定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⑦支付转让价款,处置转让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⑧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①确定批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同意后批准,涉及歧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②审查相关文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对产权转让有关书面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③关键行业、领域产权转让的特殊要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5.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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