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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二十八)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4)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18.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l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十、财政与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我国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产权交易管理和资产评估等方而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预算、国有资产以及资产评估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客

  (1)政府采购的方式;

  (2)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3)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的标准;

  (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6)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8)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9)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0)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1)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要求;

  (12)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取得的条件;

  (1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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