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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二十三)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10)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基本要求;

  (11)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2)房地产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3)土地产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形和基本要求:

  (14)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基本要求。

  3.了解以下内容

  (1)我国上地管理立法的情况;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

  (4)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5)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6)房地产交易的形式;

  (7)房地产转让的形式;

  (8)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内容

  1.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士地;(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从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基本措施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耕地,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而闲置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3.建设用地补偿的费用范围、标准和劳动力安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上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劳动力安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发展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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