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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二十二)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4.非法低价销售的表现及其例外情况

  非法低价销售即亏本销售,又称低于成本价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下列原因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权利人的职工或者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等。另外,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表现

  非法有奖销售,即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r消费者9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8)人格权;(9)监督权。

  八、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土地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土地资源的权属、保护、管理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土地和房地产法律知识解决土地使用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基本措施;

  (3)建设用地补偿的费用范围、标准和劳动力安置措施;

  (4)国有上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5)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7)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情形;

  (8)房地产抵押的范围;

  (9)抵押房地产处分的条件和方式;

  (10)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基本要求。

  2.熟悉以下内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2)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范围;

  (3)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7)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

  (8)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基本要求;

  (9)房地产开发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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