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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二十一)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5.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竞买人的权利包括: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竟买人的义务包括:

  (1)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6.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包括: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巾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考核,, 测试考生对于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及其管理、法律责任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辨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虚假标识的表现;

  (2)虚假宣传的表现;

  (3)商业贿赂的表现;

  (4)非法低价销售的表现及其例外情况;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表现;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2.熟悉以下内容

  (1)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

  (2)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3)强行搭售的表现;

  (4)商业徘谤的表现;

  (5)串通招标、投标的表现;

  (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7)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竞争的基本原则;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反小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内容

  1.虚假标识的表现

  虚假标识行为,指经营者从事F列行为,对商品外观进行不真实的标识,以此误导消费者:(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的表现

  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3.商业贿赂的表现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个人回扣等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暗中约定的,由交易一方当事人从收取的货款或酬金中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有价证券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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