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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十八)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五、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内容,测试考生财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力 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条款;

  (4)买卖合同的解除;

  (5)借款合同的特征;

  (6)委托合同的特征;

  (7)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8)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9)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3.了解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l0类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要点内容

  1.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财产权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的义务;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等义务买受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主张标的物瑕疵时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协助履行、保守出卖人商业秘密等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即为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的义务即为出卖人的权利。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问,《合同法》规定: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合同法》规定: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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