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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十六)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1.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2.保证

  保证的种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应当通过保证合同的方式订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人应当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充当。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小能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

  13.抵押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定着物等五种。

  《担保法》还规定,对以不动产和其他需要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采取登记生效的原则。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有: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林木;

  (4)航空器、船舶、车辆;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14.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登记手续不同;(4)设置次数不同;(5)收取孳息不同。

  质押合同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交付生效;

  (2)登记生效;

  (3)记载生效;

  (4)出质人逾期移交质物,质权人接受质物予以占有的,质权合同自质权人实际接受质物时生效;质权人若在质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占有质物的,不是以实际占有而生效,应当在质押合同书而订立时生效。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吼动产作为标的物设定质权,权利质押足以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设定质权。

  15.留置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的特征是:(1)成立上的法定性;(2)财产占有的事先性;(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留置权成立应具备四个条件。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半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对留置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留置物的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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