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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十三)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3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基本规定

  国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处置之前,由清算组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经清算组审核后,报有关政府部门核准和备案。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应采用清算价格法。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存此期问经有关政府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底价的依据。对于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应依法由财政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准和备案。

  四、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总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总则知识解决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合同的一般条款;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条款的基本规定;

  (5)无效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6)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7)合同履行中的三类抗辩权;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9)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

  (10)保证责任的期限;

  (11)抵押财产的范围;

  (12)抵押登记的基本要求和效力;

  (13)权利质押的标的范围;

  (14)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基本要求和效力;

  (15)留置权的范围;

  (16)留置权的实现;

  (17)定金设定的数量和效力;

  (18)合同转让的基本要求;

  (19)合同终止的情形;

  (20)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21)合同争议和仲裁的时效。

  2.熟悉以下内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立法的概况;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合同订立的形式;

  (5)合同订立的方式;

  (6)缔约过失责任;

  (7)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8)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9)合同的代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规则;

  (10)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2)动产质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3)留置权的期限;

  (14)合同的变更;

  (15)违约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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