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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十)
(发布时间:2007-6-27 11:40:00 来自:模考网)

  1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l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卜,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l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l200万美元。

  1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奉和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决议方式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l/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董事会形成决议采取的表决方式,根据所需表决事项重要程度的不同,表决可采取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方法。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基于合作双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

  1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和方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在合作项目投资或开业后一定期间内,由外国合作者逐年回收其投资本金,到合作期满时,全部投资收回,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则还应同时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比较常见的有两种:(1)外国合作者在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投资。(2)外国合作者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中进行资本回收。

  20.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22.破产界限、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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