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资产、负债的剥离调整。公司制企业应依据改制方案中确定的,划归公司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各项负债编制设立日的
资产负债表。划归公司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各项负债,必须实际投入并具有合法的权属凭证或债务转移合同。
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基准日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属于资产评估的范围,以评估后净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
②收入、费用的剥离调整。公司制企业应依据改制方案确定的公司业务范围,将原企业的收入及与之配比的费用按业务范围进行划分,确定列入公司制企业设立前各会计期间申报利润表的收入及费用。
(5)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①确立建账基准口,编制建账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以公司制企业设立日为公司制企业建账的基准日。但由于公司制企业设立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仍在原企业进行,故在公司制企业建账前,要编制公司设立日原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截至公司设立口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应按照与评估基准日剥离调整相同的口径编制公司制企业的模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该表的编制仍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②公司制企业建立新账。公司制企业建账时,应按公司制企业建账目的模拟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结果和财政部门批复的股权管理方案建立新账,将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的价值增减额记入账内。但由于公司设立日和评估基准日不为同一日期,股权管理方案将评估基准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评估增减值)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之间实现的利润应由原产权所有者享有,亏损则由原产权所有者承担并承担;评估基准日和公司设立日之间资产价值的贬损均由原产权所有者承担。
③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按评估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调整。由于公司制企业的股本依据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形成,对进入公司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原价补提折并相应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科目。
④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发生资产价值增减变化的处理。对于已经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增减值采用追溯调整法,即按资产变化方向调整。
⑤评估调账后净资产补足问题。评估调账后如净资产不足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后净资产总额的,即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则需原产权所有者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对股份公司出资不足补齐。
⑥编制建账日评估调账后的公司制企业资产负债表,该报表应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时的基本财务状况。
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评估结果建账后,仍需按会计准则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确定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企业并购时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
(1)企、世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购买其他企、世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
(3)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且这种购买行为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此时评估价值一般作为交易双方确定股权定价的参考依据。但对合并方而言,首先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分别作增加应付股利和投资收益处理;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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