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3)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了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①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②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③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5)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①交易的金额。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③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④定价政策。
(6)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7.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1)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2)会计政策变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以下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①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②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3)会计政策变更的核算。
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改变会计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处理办法,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改变会计政策的同时,没有规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在追溯调整法下,企业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②为提供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③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如果变更会计政策后,在当期期初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无论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还是为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都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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