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注意美国无社会力量一说)。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英美法中叫“合同落空”,大陆法系国家通称“情势变迁原则”,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
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无能为力的。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赔偿责任。至于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则可能有两种情况: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延迟履行的责任。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不可抗力事故在解释上出现分歧,也为了便于对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具体明确地规定对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办法,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通知方式和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等内容。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是一项重要内容,在规定时应当具体明确,防止笼统含糊而造成解释上的分歧,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合同中除应规定发生事故一方可以免责外,还应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延期履行合同。
关于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在国外一般由事发地的商会或注册公证人出具,在国内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总之,在我国进出口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基本上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1、概括式
在合同条款中做概括的规定。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列出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处理。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雨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传真或电邮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之内用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发生此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3、综合式
将概括式和列举式结合使用。例如规定“因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雨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存在三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遭受事故影响的一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应用电讯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发生此类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卖方提供时,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如由买方提供时,应由……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