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进口商应备妥各项必要的单证,如保险单据、运输单据、发票、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并及时发出损失通知。此外,进口人还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担。
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的索赔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
第八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等项目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物的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第一节 检验时间和地点
虽然国际上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前,有权检验货物,但应在何时何地检验,各国法律并无统一的规定,而货物的检验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通常都在买卖合同中就买方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的核心就是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为它涉及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关的索赔问题。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又与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基本做法有三种: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和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检。
一、出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可又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1、在产地检验
在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进行检验或验收为止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此种做法,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据此规定,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经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质量和重量或数量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和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如再对货物进行复验时,即使发现问题,但这时已无权再表示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
二、进口国检验
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
此种做法,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Land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据此规定,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