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检机构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独资或合资的检验机构,与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业务关系,或达成了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协议。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外国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督管理。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执法,国务院于2001年4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的国家质检分(子)公司,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及其他服务业务。
第三节 我国检验机构的基本任务
《商检法》规定,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有三项: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和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实施法定检验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验规定》,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定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完全符合世贸组织TBT协议的规定。
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指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和调整,并公布实施。
法定检验的内容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2、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签发检验鉴定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内容广泛,包括(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检验鉴定和货载衡量;(2)、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4)、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5)、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6)、集载箱及集装箱货物的鉴定;(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8)、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9)、签发价值证书及其鉴定证书和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与法定检验不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广及内容多,且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活动中,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等,可以委托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要求提供各种检验鉴定证明。当合同当事人委托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时,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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