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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六十四(二)
(发布时间:2007-5-9 20:37:00 来自:模考网)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这一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该地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做法,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物运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按此规定,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 
如经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系原装不良,是由于卖方责任而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以上三种做法各有特点,前两种的特点在于以当事人中的一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而第三种做法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比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它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让买方有复验权。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已为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因而已成为一条公认的原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复验,如复验证明在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卖方应负责任。 
由于此一原则既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等互利原则相一致,又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因此,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都采用这种做法。 
第二节  检验检疫机构 
一、国外的检验机构 
在国外,商品检验机构从组织的性质来分,有官方的、有同业公会、协会或民间私人经营的,也有半官方的。从经营的业务范围来分,有综合性的、专业性的,也有只限于检验特定商品的。检验机构的名称也有多种多样,如,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公证鉴定人、实验室或宣誓衡量人等。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有: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简称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简称S.G.S.);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简称U.L.); 
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日本海事鉴定协会(Japan Marine Surveyors & Measurer’s Association,简称NKKK);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国家商品检验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1982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品商品检验局,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此外,我国各有关部门还设立了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卫生、药物、船舶、飞机、计量器具等检验或检疫的检验机构.例如,动植物检疫局、卫生检疫局、药品检验局(所)、船舶检验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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