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争议的解决以及停止履行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和解或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约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在合同条款内应明确以下内容: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事项;第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关键是要指明仲裁委员会。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才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节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与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并可能造成承包人的损失,这些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地顺延工期。
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与处理的步骤如下:在设计变更后,首先由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工程价款,其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是: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可由承包人提出一个适当的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