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主要职责包括:
(1)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全国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2)审查、批准全国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变更与终止;
(3)制定有关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
3.对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且未发生下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其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6)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7)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上题3所述的(1)~(8)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
5.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一般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并应在【下年一季度】进行。年检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6.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上述(1)~(8)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8.工程监理企业只有【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才能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9.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条件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并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上述(1)~(8)行为。
10.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2)有上述(1)~(8)行为之一的。
11.对于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12.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其资质证书将自行失效,而且【l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十六、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淮则
1.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2.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3.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是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准则的要求。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发行,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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