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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复习指导(第二章)(五)
(发布时间:2007-5-25 15:15:00 来自:模考网)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

  5.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丑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

  (3)在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

  (4)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同时注册于两个及以上单位。

  (6)年龄65周岁及以上。

  (7)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6.监理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将撤销其注册,收回《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在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中违法违规或者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

  (5)自行停止监理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6)违反执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等行规行约的。

  7.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8.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9.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需要办理续期注册。

  10.监理工程师续期注册应提交的下材料包括:【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监理继续教育证明】。

  11.监理工程师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不予续期注册:

  (1)没有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2)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3)未按照规定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在工程监理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12.监理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的程序是: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上述材料由聘用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5;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无不予续期注册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准予续期注册后,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监理工程师注腮后,如果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应当向【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14.监理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不能再次进行变更注册。

  15.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方式有:【脱产学习】、【集中授课】、【参加研讨会(班)】、【撰写专业论文】等。

  十、公司制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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