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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复习指导(第二章)(三)
(发布时间:2007-5-25 15:15:00 来自:模考网)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两方面。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般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领导追偿部分损失。

  6.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7.安全生产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

  8.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是否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尚无法律依据】。

  9.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不会约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10.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见下表。

违规行为 处罚办法 
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
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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