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检查,某项房产原值为50万元,2000年12月份发生装修费17万元,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根据税法规定,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通过调账转回,以后各期可按规定摊销并可税前扣除,被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在以后年度抵销。该三项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000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4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 000元。
(二)凡会计规定可以列支,但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或超过扣除标准而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则不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
1、经检查,2000年度支付税收罚款、滞纳金共计20 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2、经检查,2000年度支付的白酒广告费30 000元,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3、经检查,2000年度超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费50 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企业未作纳税调整。该三项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3 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 000元。
(三)本次税务检查,以上相关账户的调整与会计处理如下:
1、补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累计折旧 10 000
库存商品 20 000
固定资产 17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1 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 000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 000
贷:银行存款 99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