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为2 000元)、共计20 000元,在 “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根据税法“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后年度根据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可分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20 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000元。
3、某幢商品房已竣工,建筑面积1 000平方米,总成本1 080 000元,单位成本1 080元。2001年度销售500平方米,应结转“经营成本”540 000元,误按单价1 800元结转“经营成本”900 000元。多结转的360 000元(900 000-540 000),根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时,予以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产品”360 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60 000元。该三项共计1 400 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调账。通过以上纳税调整和调账,2001年度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 000 000元(- 500 000 1 500 000),适用税率33,应缴所得税额330 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400 000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070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 000元。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000元,贷记:“银行存款”330 000元。
至此,2001年度自查自补的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得以实现。而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则必须通过相应的账务处理,以避免以后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2:2002年税务机关对某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补漏税事项共计300 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9 000元(罚款,滞纳金另行处置)。
(一)因会计差错或违反税法规定导致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通过相应的会计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一则,通过调账可结平相关会计科目或明细事项;二则,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可按规定分期摊销并可税前扣除的事项,通过调账转回,使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年度分期抵销:
1、经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其中有10项净值为红字,共计10 000元,为多计提的折旧,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调账,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经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其中有20项期末数量为零,而金额为红字的商品代计20 000元,为多转的成本,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调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