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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三(三)
(发布时间:2007-5-15 20:08:00 来自:模考网)

6.收购要约的有效期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不得超过60日。
7.证券公司的业务禁止与代理禁止。
8.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规则。
0.36.45
三、保险法
1.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条件。
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3.经营人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4.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保险公司的分支是指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和代表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采用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
5.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担保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除和健康保险。保险业务的划分:分业保险、再保险和保险准备金。
6.保险代理。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的组织形式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
7.保险合同首先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0.50.20
8.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和违约责任和争议。
9.合同的解除。
10.财产保险的对象包括物质财产保险、与财产利益相关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财产保险文件: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
11.代位请求赔偿的概念。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以维护家庭经济生活的稳定。
12.保险金额每人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的例外和特别规定(参见教材第321页)。
1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税收相关法律-040404-03(第七讲)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
0.00.36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空间的效力和时间的效力。
3.民事诉讼的特有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处分原则和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4.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陪审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
5.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6.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7.回避的方式有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8.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经济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进行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9.公开审判制度。
10.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情形:(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11.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0.17.12
二、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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