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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笔记三(二)
(发布时间:2007-5-15 20:08:00 来自:模考网)

8.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9.清算组的职权(10项)。
10.破产债权的内容。
11.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12.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使破产程序顺序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清理、变卖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费用。
13.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4.破产终结。

税收相关法律-040404-02(第六讲)
第二章  商法
一、票据法
1.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规定,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3.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等。基本当事人是指随出票行为出现的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不随出票行为而随其他票据行为出现的票据当事人。
4.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变更、消灭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5.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6.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
7.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伪造人与变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14.01
8.汇票的分类。 
9.背书分为实质背书和形式背书。
10.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现背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子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承兑应遵循的原则:自由承兑、完全承兑和单纯承兑。
1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13.付款人如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4.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15.本票的特别规则,主要为出票规则和见票规则。票据法规定,本票的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16.我国票据法允许签发两类空白支出,一是支票金额记载空白的支票,二是支票收款人名称记载空白的支票。
17.根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证券法
1.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业证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等种类。
2.全体发起人或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弄虚作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 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从社会上获得直接融资必须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属于上市公司,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公司债券的上市必须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即债权的发行总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期限在一年以上。
5.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3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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