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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及习题(四)(二)
(发布时间:2007-5-15 12:26:00 来自:模考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税款的多退少补

情形

责任界定

处理方式

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计算错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到5年)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多缴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的

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意加算利息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最新规定)

纳税人少     缴税款

偷税、抗税、
骗税

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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