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缴和追征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税款的多退少补
情形 | 责任界定 | 处理方式 |
纳税人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的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计算错误 | 税务机关在3年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到5年)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 |
纳税人多缴税款 | 税务机关发现的 | 立即退还 |
纳税人发现的 |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意加算利息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最新规定) | |
纳税人少 缴税款 | 偷税、抗税、 骗税 | 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