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