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1.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范畴、具体情况、项目
| 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工程项目的 | 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
| 总体范畴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
| 必须进行 招标的具体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 情况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 |
| 依法必须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
| 进行招标的 | 国家资金投资占控股的 |
| 项目 |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 |
2.不进行招标时,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发包的建设任务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同标的的招标需满足的条件
(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人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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